ICS 11. 220 B 4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441—2004 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高致病性 禽流感检疫规范 Quarantine requirement of entry-exit avian and its products for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2004-02-15实施 2004-02-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441—2004 前言 禽流感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中的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发生于各种家禽和野禽的病毒性传 染病。该病1878年在意大利鸡群中首次爆发,目前已遍布世界许多国家。世界各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 主要由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是人畜共患病,不仅能给养禽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还严重影响 人类健康。高致病性禽流感因其传播快、危害大,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疾病,我国将其 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动物卫生法规及国家主管部门针对禽流感制定的防控政策和措施,结合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以及相 关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运输工具等检疫实际,参考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2000年版) 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良、黄忠荣、单松华、倪旦红、陈耀明。 1 GB 19441—2004 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高致病性 禽流感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以及相关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运输工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检 疫和检疫处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GB/T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2000年版) 3进境检疫 3.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的进境禽鸟及其产品 疫机构报检。 3.1.2禽鸟检疫 3.1.2.1核对检疫许可证、检疫证书等是否货证相符,并临床观察是否有精神萎顿、不食、衰弱、羽毛松 乱,头、翅下垂,鸡冠和肉髯呈暗紫色,头部水肿,结膜肿胀发炎,鼻腔内有粘性分泌物,病鸡常摇头,呼吸 困难。有些病例出现下痫和神经症状,抽搐,运动失调,瘫痪和半瘫痪,失明等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症状。 如发现禽鸟有以上症状,须及时进行单独隔离,解剖观察是否有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等 病理变化,并结合采样检测查明原因;如未见异常,则运至出入境检疫部门指定的动物隔离场实施30d 的隔离检疫。 3.1.2.2隔离检疫期间,检疫人员对隔离禽鸟进行临床检查,采样并作检测。如发现禽鸟有高致病禽 流感症状,须采取防疫控制措施,并作进一步确诊。 3.1.3禽鸟产品的检疫 3.1.3.1查核禽鸟产品的数量、质量、中英文标识、检疫许可证、检疫证书等是否货证相符。货证不符 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采样后运至出入境检疫部门指定的仓库 3.1.3.2需要熟制加工的禽鸟产品,监督其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 3.1.4采样:按GB/T18088进行。 3.1.5检测方法:按GB/T18936进行 3.1.6检测结果为阴性,判定为无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进境禽鸟及其产品 出入境检疫机构接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外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后,立即按公告规 GB19441—2004 定执行,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输入禽鸟及其产品 3.3旅客携带物检疫 检疫人员在人境航空器、国际航行船舶、列车等查验现场和检疫柜台,利用X-光机、检疫犬,结合开 包(箱)等对携带物实施检查。一经发现禽鸟及其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4邮寄物检疫 当进境邮寄物抵达国际邮件交换局后,邮局在分栋过程中,出检疫物邮包转交检疫人员实施检 疫。需拆验时,检疫人员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双方眼同拆包。对于快递邮件,检疫人员对邮件进行集 中检查。发现禽鸟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5运输工具检疫 3.5.1检疫人员登机、登轮或登车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列车及汽车等运 输工具实施检疫。发现有来自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作封存处理,并监管其直至离境。 3.5.2如发现养有禽鸟,必须装人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 3.6口岸其他执法部门截获的走私人境的来自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移交就近的出人境检疫机 构并在其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4出境检疫 4.1检疫监督 出境的检疫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执行。 4.2报检 货主或代理人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单证向出入境检疫机构 报检。 4.3检疫 4.3.1每个出口鸡、火鸡、鹑等禽类饲养群在饲养周期内至少在出栏前一周检疫一次,出口或出栏前 对饲养场的疫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个出口鸭、鹅等水禽类饲养群在屠宰前3d~5d检疫一次,在 屠宰加工过程中再检疫一次。 4.3.2采样 4.3.2.1样品 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作为一个样品,或鸡静脉血,如有病死禽,应重点采集 病死禽样品,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的规定进行保存和运送。 4.3.2.2采样量 每个饲养群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不少于30个样品;鸡血样品应不少于120个样品;鸭、鹅等水 禽类在屠辜加工过程中还需在每个生产加工日随机采取30只个体的肾脏样品。 4.3.2.3采样方法 按照《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的规定进行。 4.4凡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出入境检疫机构在24h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出高致病性禽流 感的饲养场,自问题发现之日起,确定疫区内的活禽不得出口,也不得用于出口加工。 5检疫处理 5.1防疫性消毒 5.1.1装运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的装载工具、污染场地、废弃物以及铺垫物等使用国家认可的有效消 毒药液防疫性消毒处理。 5.1.2来自或经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人境航空器、国际航行船舶及列车等运输工具, 2 GB19441—2004 底消毒。 5.2退回 经出入境检疫机构认可后,货主或代理人办理出境手续,在出入境检疫机构检疫监督下原包装退出 国境。 5.3销毁 5.3.1扑杀 封袋中,通人二氧化碳室息致死。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他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5.3.2销毁 将扑杀的禽鸟或禽鸟产品按照GB16548中的一类传染病的无害化处理条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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