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 120. 20 F 7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3—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Functional and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of off-site emergency facilities 1999-03-08发布 1999-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17680.3—1999 前言 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的功能与 特性准则,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的计划与准备提供依据。 和美国等提出的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准则。 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仲齐、杨玲、王醒宇。 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SAC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GB/T 17680.3—1999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Functional and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of off-site emergency faciliti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功能与特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场外应急计划和准备。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 紧急状态。 2.2应急设施emergencyfacility 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设施。它们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核电厂场外应急设 施一般包括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场外应急监测中心、评价中心和公众信息中心等。 2.3应急响应[行动]emergencyresponse[action]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2.4应急通信emergencycommunication 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期间,运用通信手段传输信息。 2.5辐射监测rediation monitoring 为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作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2.6评价[活动]assessment[action] 在事故期间或事故以后,为实施具体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而必须获得和处理信息所采取的活动。 3场外应急设施的一般功能 3.1场外主要应急设施的一般功能 应该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来设置各种场外应急设施,以保障场外应急组织实施其应急响应职能。这 些设施的规模和布置,应该确保所有的职能都能充分地实施。场外各主要应急设施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和 支持功能如表1所列。支持功能是为保证应急组织履行其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表2列出了需要启用这 些设施时的应急状态级别,每个应急设施在达到指定的应急状态级别之前也有可能被启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08批准 1999-09-01实施 1 GB/T17680.3—1999 表1场外应急设施的功能 场外应急设施 功 能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前沿指挥所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评价中心 应急管理 V 基本功能 应急评价 V V V 实施防护措施 V V 技术支持 V V V 通信联络 V V V 通知 V 数据的发送和(或)接收 V V V V 行政管理 支持功能 后勤支持 V V 文件编写 V V V V 消防支持 V V 治安支持 V V 医疗支持 V V 公众信息 注:符号√表示应急设施应具有的或需要时能调用的功能。 3.1.1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在场外应急期间,是省级场外应急指挥部在此组织、指挥和协调场外所有应急响应行动。 表2场外应急设施的启用 应急状态分级 应急设施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 场外应急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V V V 前沿指挥所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V L 评价中心 V V V 注:符号√V表示在不同应急状态级别时可能启用的应急设施 3.1.2前沿指挥所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由省级应急总指挥亲自在前沿或总指挥亲自授命省级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在 前沿指挥各种应急响应工作。 3.1.3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在事故期间能进行环境样品的采集、核素分析(包括放化分析、物理测定)和进行环境监测的综合评 价。 3.1.4评价中心 在应急期间,接受、分析来自核电厂和场外应急监测中心提供的事故信息,能够供评价人员进行事 故后果评价、提供评价结果和提出防护行动建议 3.1.5辅助设施 可用于支援各应急响应活动的现有的或事故时临时设置的设施,其功能包括: 3.1.5.1撤离临时安置点 能为事故时撤离人员安排临时食宿。 3.1.5.2洗消和去污点 为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扩大和(或)消除污染,对人员、车辆、地面及部分设备进行测量后按控制标准 2 GB/T17680.3—1999 进行洗消和去污。 3.1.5.3场外应急医疗救援设施 对受伤、受污染人员提供急救、去污和护理。 3.1.5.4公众信息中心 在应急期间经授权可发布有关事故信息、解答公众有关应急信息的查询、接待新闻媒介的采访和收 集各界人士的反映。 3.2应急通信 场外应急设施之间的通信,场外应急组织与国家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之间、场外应急组织 与国家核安全部门以及国家环保部门之间、场外应急组织与可能受影响的公众之间的通信,是全部应急 响应中最重要方面之一。为了实现应急响应的基本功能和支持功能,场外应急组织各部门应该具有: a)内部通信系统; b)外部通信系统。 作为最低要求,应该建立的主要通信途径见图1。 省级应急管理组织 国家核事故 成员单位,专业组 应急餐理纽织 场外应息 核电厂 指挥中心 营运单侬 场外应忍 辅助 核电厂 监测中心 设施 附近村镇 新闻 评价中心 媒介 指探所 图1场外应急通信系统 3.3应急设备和器材 为使场外各应急组织履行其职责,应该有效地配备一些必要的设备和器材。这些物资的性能要求取 决于场外应急组织及其职责、设施及核电厂厂址特性等因素。 4场外应急设施特性准则 为保障场外各应急响应职能的实施,本章对各种设施、通信、设备和器材规定了特性要求 应该有供场外应急人员使用的各种设施。这些设施并不要求专门用于核应急响应目的,然而核电厂 且出现应急状态需要场外作出响应时,它们应该能立即供使用或可立即转换过来使用,即要求按照 “积极兼容”的原则进行组织和安排。当确定场外各个应急设施的规模和配置时,场外应急组织应该考虑 下列情况: a)场外各应急组织的任务、规模和相互关系; b)各设备和器材的可获得性、维修和存放的场所; c)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核电厂的数量、规模、堆型、位置和环境特征; d)是否靠近国界; e)备用电源。 4.1场外主要应急设施特性 4.1.1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指挥中心通常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也可设在核电厂所在地区(市、县)。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应为下列工作提供场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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