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 21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30.11—2008 代替GB/T2930.11—2001 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 Rules of seed testing for forage, turfgrass and other herbaceous plant in ChinaTesting report 2008-07-31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930.11—2008 前言 本标准是GB/T2930.1~2930.11《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由以下部分 组成: GB/T2930.1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2930.2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2930.3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 GB/T2930.4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2930.5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生活力的生物化学(四唑)测定; GB/T2930.6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健康测定; GB/T2930.7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种及品种鉴定; GB/T2930.8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2930.9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重量测定; GB/T2930.10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包衣种子测定; GB/T2930.11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 本标准代替GB/T2930.11—2001《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 本标准对GB/T2930.11—2001所做的主要修订包括: 将标准更名为“草种子检验规程”; 在“签发检验报告的条件”中,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将原“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质量判定”和“检验结论”总计3页简化为1页; 在“检验报告的填写”中,精简和修改了“检验结果”和“质量判定”的填报内容,增加了对“基本 信息”和“检验结论”填写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兰州),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荣、余玲、南志标、孙建华、毛培胜、王赞文、王晓娟、曾彦军、武艳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930—1982,GB/T2930.11—2001。 1 GB/T 2930.11—2008 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种子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填写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草类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填写。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1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2930.2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2930.3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 GB/T 2930.4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2930. 5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生活力的生物化学(四唑)测定 GB/T 2930. 6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健康测定 GB/T 2930.7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种及品种鉴定 GB/T 2930.8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2930. 9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重量测定 GB/T2930.10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包衣种子测定 GB6141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nternationalrulesforseedtesting)[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nternationalSeed Testing Association)]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监督检验 supervisal test 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对草种子进行的扦样检验。 3.2 委托检验 submissiontest 检验机构按客户委托要求对草种子进行的检验。 3.3 仲裁检验 arbitration test 检验机构对草种子质量指标有争议的双方,依据其合同或协议中有关种子的质量指标规定或生产 该种子时所执行的有效标准进行的检验。 4签发检验报告的条件 检验报告的签发应符合下列条件: 报告签发机构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1 GB/T 2930.11—2008 种子批与GB/T2930.1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送验样品按GB/T2930.1的要求扦取和处理; 检验工作按GB/T2930.2~2930.10、《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或相关的有效技术标准进行; 质量分级按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5检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检验报告由“封面”、“注意事项”和“检验报告”三部分组成,其基本内容与格式见附录A。 6检验报告的填写 6.1封面的填写 6.1.1种子名称 填写种名,如紫花首。 6.1.2受检单位 单位全称。 6.1.3检验类别 监督检验、委托检验或仲裁检验。 6.2基本信息的填写 6.2.1 No. 检验报告编号。 6.2.2种名(学名) 承检植物种子的中文名(拉丁名),如紫花首(Medicagosativa)。 6.2.3品种名 按客户提供填写。 6.2.4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 单位全称。 6.2.5生产日期、扦样日期和到样日期 以××××年××月×X日表示。 6.2.6样品原编号 客户提供的样品编号。 6.2.7样品状态 量符合规定),“重量低于规定”(外观正常、重量低于规定)或“异常”(轻度发霉,重量低于规定)。 6.2.8种批编号 检验机构的扦样编号。 6.2.9扦样地点 实际扦样地点,如×××单位库房。 6.2.10扦样基数 依据GB/T2930.1扦取的种子批的实际重量。 6.2.11扦(送)样者 样品扦取人或送样人姓名。 6.2.12样品重量 送检样品实际重量。 2 GB/T2930.11—2008 6.2.13样品编号 检验机构样品编号。 6.2.14检验项目 客户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分别表述为:净度、发芽、生活力、水分、重量、其他植物种子、健康、种及 品种和包衣种子等。 6.2.15检验/分级依据 按所执行的检验/分级标准号表示。如GB/T2930/GB6141等。 6.2.16主要仪器设备 检验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6.2.17实验环境条件 6.3检验结果的填写 6.3.1净度 净度分析的净种子、杂质和其他植物种子的重量百分率均取一位小数。如果检出的任何一个组分 的重量百分率低于或等于0.05%,则填作“微量”。如果未检出“杂质”或“其他植物种子”,则填 作“-0.0” 超过1.0%时,亦应在结果报告备注栏注明。 6.3.2发芽 发芽试验的结果按整数填写,并将发芽率、新鲜未发芽种子、不正常苗和死种子分类填写。对豆科 种子须将硬实计入发芽率,并注明硬实率。如果发芽试验中发现任何一类为零,则应在相应栏中填 作“一0一”。 6.3.3生活力 生活力的生物化学(四唑)测定结果按整数填写。对豆科种子须将硬实计人有生活力种子,并注明 硬实率。 6.3.4水分 水分测定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6.3.5重量 重量测定结果用千粒重(g)表示,小数位数应符合GB/T2930.2的规定 6.3.6其他植物种子数 量中发现的所有其他植物种子数表示;在有限检验和简化有限检验中仅用有或无指定种表示。如果所 发现的种子不能准确地鉴定到种,可允许鉴定到属。对填写的其他植物种应注明中文名和学名。 6.3.7其他 除上述检验项目外,其他项检验的结果填写在检验报告的“其他”栏内,并在结果前写明检验项目和 方法。其结果表示如下: 一健康检验结果以试验样品中被病虫感染种子的百分数表示,并注明检出的病原学名。 一种及品种检验结果以鉴定种或品种的种子(幼苗、植株)占供试种子(幼苗、植株)的百分数表 示。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填报鉴定出的其他种或品种的种子(幼苗、植株)占供试种子(幼苗、植 株)的百分率等信息。 一包衣种子检验结果填报见GB/T2930.10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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