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 A 1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31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高等院校服务规范 Agricultural service-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6-12-13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331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 准化研究院、云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安徽科技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琛、霍家佳、云振宇、戴继勇、郑玉艳、车国富、起建凌、陶学明、李鑫、韩先一、 张瑶、洪登华、孙昭、吴永清、寇胜利、陈巍、顾有方、邱学思、曲波、刘贞、赵阳楠、陈雷、姜志德、詹秋文。 I GB/T3331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高等院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等院校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时的基本要求、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 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自我明确提出或相关要求规定的长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等院校。高等院校所 属的专门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1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基本要求 3.1 应设立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如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专家团队和服务基地等。 3.2 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和人员应职能职责清晰、目标任务明确。 3.3 建立健全考核与激励制度,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 3.4 宜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服务的任务、进度及动态等进行管理。 3.5 鼓励校地、校企、校所等的合作,合理创新服务形式。 3.6 根据项目需要及地区特点,合理选择服务方式 应采取合理措施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4组织建设与管理 4.1 组织建设 4.1.1 管理机构 4.1.1.1 应成立协调安排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4.1.1.2 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 4.1.1.3 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 4.1.1.4 统筹协调高等院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体工作。 4.1.1.5 负责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进行调配和管理。 4.1.1.6 负责筹备资金,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 4.1.2专家团队 4.1.2.1 可根据需要组建由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或其他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有条件的可选派“首席专 家”对本团队的人员及工作进行管理。 1 GB/T33310—2016 4.1.2.2 首席专家应是本领域内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经历。 4.1.2.3 专家团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求真务实、服务“三农”的思想意识; b) 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P 较强的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 e) 教学和培训能力; 团队合作能力。 4.1.2.4 专家团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指导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及相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负责项目研究、科技转化、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c) 负责服务基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d) 负责科技信息收集、整理与提供服务; e) 负责基层科技研究和推广机构、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4.1.3 服务基地 4.1.3.1 可根据高等院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或所服务地区的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 基地。 4.1.3.2 应根据当地生产环境、产业的发展及工作的持续开展需要进行选址。 4.1.3.3 3应具备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宜配置食堂、宿舍等基础条件。 4.1.3.4J 应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4.2组织管理 4.2.1人员管理 SZIC 4.2.1.1 专家团队、基地及其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应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4.2.1.2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量认定办法,将其与评奖、评优、评职称相挂钩,鼓励给予部分奖励。 4.2.1.3 建立健全项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4.2.1.4 提供人员培训机会,帮助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获取和提高服务技能, 4.2.1.5 鼓励除公共基础课、教辅系列之外的涉农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并报学校 相关部门认定并备案,作为岗位津贴发放依据之一。 4.2.2财务管理 4.2.2.1 应制定针对性的财务制度,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充足。 4.2.2.2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及项目的要求,按照学校、学院的规定进行签批核销 4.2.3基地基础设施管理 4.2.3.1 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理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2.3.2 4.2.3.3 按规定对设施设备的购买、报废及维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2.4档案管理 4.2.4.1 应做好服务过程中记录、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及服务结束后的登记备案工作。 GB/T33310—2016 4.2.4.2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合同、成果等资料进行归档,不同类别档案的管理应按照相应规 定执行。 4.2.4.3档案应有固定地点存放,实行专人保管。 4.2.4.4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5服务要求 5.1月 服务形式 5.1.1可与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合作,开展委托开发、委托培养、合作共建等 活动。 5.1.2可在高等院校内部、院校之间(包括地方职业学校)协调共享优势资源,联合开展人才培养、信息 服务等活动。 研究、技术推广等活动。 5.1.4可直接与农户开展合作,提供技术咨询及指导等服务。 SAC 5.2服务内容 5.2.1 规划与咨询 5.2.1.1 规划与咨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为当地产业提出调整发展方针、制定发展规划及其咨询服务; b) 为乡村提供休闲农业等主题活动策划及指导服务。 5.2.1.2 应通过调查研究当地的生产环境和区域经济水平,在分析并确定服务对象或区域的实际需求 的基础上进行服务。 5.2.2 技术推广 5.2.2.1 技术推广的内容包括: a) 科技成果; b) 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c)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e) 农业投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 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王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g) 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h) 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i) 其他农业技术。 5.2.2.2 技术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成果转化; a) b) 发放手册; c) 开展讲座或培训; 举办科技展会; e) 设立电话、网络咨询渠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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