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5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839—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Declaring rule for wood packing materials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cargo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839—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3 申报要求 申报委托 合同评估 6 指示 单证接收与缮制 8 申报前审查 9 10 申报· 11 接受检验检疫 12出口木质包装核销 13 结算费用· 14 单证退还与留存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人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代理报检委托书·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 参考文献 16 GB/T2883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景 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生、方志鹏、王东、林忠、陈智勇、万本屹、高泉准、谭卫钧、吴剑光、陈勇、 陈金辉、汤知农、孙健、吕问贤、杨立国、庞林、张勇、龙海、林文真、庄政、马克争。 Ⅲ GB/T28839—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申报流程、规范、专用标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加施标识企业,亦可作为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 申报的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8838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GB/T28837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 3术语和定义 GB/T20478、GB/T288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代理报检单位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port agency 3.2 代理报检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port by proxy 4申报要求 4.1木质包装出境前,使用未质包装的企业应委托加施标识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向其购买,由加施标 识企业在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参见附录A。 4.2木质包装在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木质包装进境申 报流程参见附录B。 4.3加施标识企业的资质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4.4代理报检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 4.5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b)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c)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d)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1 GB/T28839—2012 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单位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e) f) 使用检验检疫机构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5申报委托 5.1接受客户的委托时,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5.2签订委托协议前,双方应相互确认资质,包括: 向委托人提供报检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证 书等; 一一提示委托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证书等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注意委托人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3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参见附录C: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委托人应提供的单证及提供的时间;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别约定;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保密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一违约责任; 一般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性,合 同的分割性。 5.4与委托方约定报检所必需的单证文件送达的时间。 5.5如需为委托方代垫付有关费用,应另有书面约定。 5.6提示客户,因检验检疫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6合同评估 6.1 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服务合同进行评估 6.2合同风险评估的内容应有记录,并以此提醒后续有关操作人员,以做好风险防范。 6.3合同风险评估结果为合同签署的重要依据。 6.4对合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要素,包括: 由于委托方的资质、信用问题而可能带来的履约能力的风险; 一由于委托方在检验检疫管理分类中的等级较低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成本增加的 风险; 由于所委托业务的复杂性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成本增加的风险; 自身的履约能力; 一其他影响快速、合法通检的风险。 7指示 7.1提示委托方下达任何指示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限于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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