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30.01 Z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2011-12-30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787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 研究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废旧物资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 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 利用分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翎、高东峰、富鸿钧、徐晓燕、周宏春、陈利、黄建清、卢建、马占峰、张友良、 刘树洲、刘福中、高延莉。 I GB/T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处理企业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产品处理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23685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第2部分:物理因素 国务院379号令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产品 wasteproduc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 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等。 3.2 处理企业 recycler 从事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4运输贮存要求 4.1总体要求 有称量、检测、分栋、起重、运输等相应的设备。 4.2运输要求 4.2.1运输前应进行以下运输登记: a)承运者信息; 1 GB/T27873—2011 b)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 出发地点及日期; d) 运达地点及日期; e)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种类;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数量、重量。 4. 2. 2 废弃产品运输时车辆应具备防雨措施。 4.2.3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溢出、泄漏、飞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4.2.4承运者在运输过程中对废弃产品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私自拆卸行为,不应将废弃产品丢弃,防 正其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3贮存要求 4.3.1存场地需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 4.3.2废弃产品应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飞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 情况。 4.3.3露天贮存应具有防雨措施。 4.3.4存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4.3.5贮存场内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妨碍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4.3.6存场区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应定期检修 4.3.7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防止恶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5拆解处理要求 5. 1 设施要求 系统。 5.1.2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 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5.1.3拆解处理场地需符合GB18599要求。 5.1.4从事废弃产品拆解处理的专业生产线不得露天作业,应具备可靠的粉尘处理能力、降噪设施和 污水排放系统,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 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措施,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 5.2设备要求 5.2.1处理企业应有拆解、切割、破碎、分选、打包、压块、清洗等相应的设备,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2处理设备应能高效拆解处理废弃产品,且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监测鉴定,符合国家标准。 5.3技术要求 5.3.1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采用工艺先 进、适用,能够保证处理的废弃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5.3.2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使用及破碎处理后材料的综合利用性。 5.3.3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先行拆除, 并按有害物质的种类实施分类管理。 2 GB/T27873—2011 5.3.4拆解处理后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废物,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存放,应集中放置在符合相关要求 的贮存设施内,委托有资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 5.3.5处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处理作业、环保、安全操作 等相应要求;操作工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要求,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5.3.6拆解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GB/T23685要求并达到废弃产品再生利用率相关要求。 SAG 6环境保护要求 6.1大气污染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6.2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6.3噪声污染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6.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7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条件和业务经费。 7.2作业环境应满足GBZ1、GBZ2.1和GBZ2.2的要求。 7.3废弃产品处理的从业者需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专业安全 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注:根据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管理要求 8.1企业应按GB/T23685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企业的废弃产品及拆解处理后的产品名 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从事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应按照GB/T23685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工作并建立统计档案。 8.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及废弃产品环保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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