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80 B 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Acceptance technical code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90—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自查初验 5.1 一般规定 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6技术评估 6. 1 一般规定 6.2 评估内容和程序 6.3 评估核查 6. 4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6.5 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6.6 混合类型项目评估 6.7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7行政验收 7. 1 一般规定 7.2 任务与工作程序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 16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意见主要内容 22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 24 GB/T22490—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德文、赵永军、陈平、沈雪建、高旭彪、王瑞增、张来章、袁普金、赵光耀、 干坤平、张宇龙、杜小如、段菊卿、白志刚、陈吉虎 GB/T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1范围 条件、组织、内容、程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征占地面积在1hm²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465水土保持术语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SL33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204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自查初验 self-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 3.2 行政验收governmentalinspectionandacceptance 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 (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 3. 3 技术评估technical evaluation 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 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 3. 4 重要单位工程 mainsubunitproject 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²或土石方量 不小于5×10m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 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²或拦渣量不小于(5X10m)的小型弃渣场 的防护设施;占地1hm²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 1 GB/T22490—2008 4基本要求 4.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自查初验和行政验收两个方面。 4.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 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后续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验收。 4.3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 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标 准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 术评估”)。 4.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参见附录A,备查资料参见 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 5自查初验 5.1一般规定 5.1.1依据GB50433界定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 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 5.1.2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336的有关规定开展。 5.1.3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 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5.1.4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工验收技术报告。 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1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 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2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 5.2.3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b) 按SL33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c)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d) 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2.4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 5.2.5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参见附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 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验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 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 5.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5.3.1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 b) 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 c)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 d)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 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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