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30 Y 88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809—2008 烟花爆竹 安全性能检测规程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Rules of the inspection of safety performance 2009-09-01实施 2008-12-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809—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浏阳市强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爱喜、江资成、张光辉、刘劲彪、江放明、欧杨、王伏秋 GB/T22809—2008 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测规程 1范围 SaC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测的检测项目、样品准备、检测方法和结果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的安全性能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任一种危险性的评定: a)处在生产过程中烟火药的危险性; b)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 c)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 d)其他非正常运输、存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2008,ISO3696:1987,MOD)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4 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0631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 GJB772A—1997炸药试验方法 GJB1047.5黑火药试验方法水分的测定 QB/T1941.5烟花爆竹药剂吸湿率的测定 QB/T1941.6烟花爆竹药剂火焰感度测定 SN/T0306.4一2006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第4部分:安全性检验 3术语和定义 GB1063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烟火药 pyrotechnicreagent 效果。 3. 2 笛音药whistlepowder 主要由芳香烃的酸类衍生物等有机物为还原剂、高氯酸盐等为氧化剂等组成,能产生笛音等烟火效 应的烟火药。 3.3 黑火药 jblackpowder 主要以碳、硝酸钾,连同或不连同硫磺所混合的烟火药。 4检测项目 按GB10631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测包括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和药物安全性能检测。产品 1 GB/T228092008 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药物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包括:水分、吸湿性、PH 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殉爆试验仅适用于摩擦类烟花爆竹,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水分、吸湿性、pH值不适用于 摩擦类烟花爆竹。 5检测 5.1样品准备 5.1.1样品数量 抽样或送检的样品为待运输的包装件(必要时可在未成箱的制品中现场抽取),数量应满足各相关 检测项目的要求。 5.1.2样品处理 5.1.2.1跌落试验、殉爆试验、低温试验和热安定性试验中的成品试验,直接用成品进行试验。 5.1.2.2热安定性试验的烟火药试验,先将样品解剖,再取适量的烟火药进行试验。 5.1.2.3其他检测项目应取烟火药进行检测,处理方法是先将样品解剖,按其功能、效果分别提取各部 分烟火药,对粒状、块状等成型药物,先粉碎至本标准5.6~5.11规定的粒度,充分混合,缩分,供检 测用。 5.1.2.4水分测试应在解剖样品后30min内开始进行。 5.2跌落试验 5.2.1测试条件 a)样品数量:以最小运输包装件为单位,3件; b)跌落高度:12m; 撞击面:75mm厚钢板。 5.2.2设备和场地 按SN/T0306.4—2006中5.9.2的规定执行。 5.2.3试验方法 按SN/T0306.4—2006中5.9.3的规定执行。 5.2.4结果评定 如包装件出现可见的燃烧、爆炸或箱体漏药情况,结果判为(十),反之判为(一)。 5.3爆试验 5.3.1测试条件 a)样品数量:2个~13个成品; b)殉爆源:含药量为11g的硝酸盐(黑火药)爆竹1个。 5.3.2测试场地 按SN/T0306.4—2006中5.13.2的规定执行。 5.3.3测试方法 按SN/T0306.4—2006中5.13.3的规定执行。 5.3.4结果评定 若受试样品发生可见的燃烧或爆炸,结果判为(十),反之判为(一)。 5.4热安定性试验 5.4.1测试条件 a): 样品数量: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取一个内包装的成品;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 的,称取50.0g未进一步粉碎的烟火药; b) 温度:75℃±2℃; 2 GB/T22809—2008 c)时间:48h。 5. 4. 2 设备和材料 恒温箱:自控安全型烘箱; b) 75℃热安定性试验装置:自制,参见附录A;测温探头(准确度士1℃,测温范围0℃~100℃) 及温度记录仪(准确度不大于1%,不灵敏区不大于0.5%); c) 情性物质:a-Al,O; d) 天平:精度0.01g; e) 塞子:两支,耐压60kPa; f)平底玻璃试管:直径50mm,高度150mm。 5.4.3测试方法 5.4.3.1第一部分试验 将样品放入烘箱厂对于烟火药应装入平底试管内,再将试验装置(参见附录A)放入烘箱,箱内温度 调节到(75土2)℃,恒温48h,观察试样是否有变化。如果样品发生着火或爆炸,或记录的正值温度差 等于或大于3C(正值温度差称为加热)时,应停止试验。 5.4.3.2第二部分试验 取出样品,冷却至室温后,将样品点燃,观察其燃放效果。 5.4.4结果评定 两部分试验中出现下列现象之一,结果判为(十),反之为(一): a) 第一部分试验如果样品发生着火或爆炸,或记录到样品温度与参比物的正值温度差等于或大 于3℃; b)第二部分试验如果样品不能保持其原设计效果。 5.5低温试验 5.5.1测试条件 a)样品量:取成品1个~13个; b)试验温度:-30℃±5℃; c)试验时间:48h。 5.5.2设备和材料 能保持一30℃士5℃的低温箱。 5.5.3测试方法 将样品放入低温箱将温度调至一30℃土5℃,保持48h,观察试样是否有变化。 取出样品,保持至室温后,将样品点燃,观察其燃放效果。 5.5.4结果评定 如果样品燃放时不能保持其原设计效果,结果判为(十),反之为(一)。 5.6水分测试 5.6.1测试条件 a)样品药量:5.0000g±0.1000g(称准至0.0001g); b)烘干温度:100℃土2℃。 5.6.2仪器和材料 见GJB1047.5。 5.6.3测试方法 见GJB1047.5,测试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数据处理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6.4结果评定 烟火药的水分≤1.0%,结果判为(一),反之为(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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